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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铁峰、刘广军、刘傲、杨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刘铁峰,刘广军,刘傲,杨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男。委托代理人:高舒范,女。上诉人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铁峰、刘广��、刘傲、杨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铁峰一审诉称:2014年6月15日,刘铁峰家楼上发水,导致刘铁峰家被淹,损失严重。经到现场查看,确认发水原因为楼上5-6-1室室内自来水管爆裂所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650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广军一审诉称:2014年6月15日,刘广军家楼上发水,导致刘广军家被淹,损失严重。经到现场查看,确认发水原因为楼上5-6-1室室内自来水管爆裂所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刘傲一审诉称:2014年6月15日,刘傲家楼上发水,导致刘傲家被淹,损失严重。经到现场查看,���认发水原因为楼上5-6-1室室内自来水管爆裂所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15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杨光辩称:我们认为管子是质量问题,这个房子我一直没住。根据自来水条例,表外发生问题,与我们无关,而且我们也是受害者。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当时我在现场的时候就是6月18日了,6月17日是我单位另一个姓刘的在,我没在。后来为了保证楼下几户用水,他们在四楼接了一个阀,四楼以下都有水了。六楼到现在也没修,就把水给停了。当时我们物业去修了,但是修不了,当时需要从五楼维修,因为五楼吊棚了,五楼不同意拆棚,所以我们也无法维修,一直搁置了。我们不同意赔偿损失,根据与业主委托员签订的协议第二十条规定,非因我方责任,或不交物业费,水管漏水造成损失,我方不予赔偿。现在三楼不欠物业费,四楼、五楼、六楼都欠物业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铁峰、刘广军、刘傲与杨光是同一小区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杨光的房子在六楼,未入住。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是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14年6月15日,杨光家室内水管爆裂漏水,将刘铁峰、刘广军、刘傲家淹了。经现场查看,系水表前部分的水管裂了,因杨光家不住人,现已由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修理。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无人担责任,刘铁峰、刘广军、刘傲起诉来院。在一审审理期间,经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辽中盛评报字(2015)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刘傲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12日所表现的补偿价值为11778元,刘傲支付评估费2500元。辽宁中盛联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辽中盛评报字(2015)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论为:刘铁峰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2月12日所表现的补偿价值为5666元,刘铁峰支付评估费2500元。刘广军(三楼)因未交纳评估费,评估公司未出具评估报告。刘傲家是五楼,漏水最严重,刘傲主张,因漏水,房屋无法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一年,每月支付租金1800元。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与沈河区金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金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第三条2款约定:“本住宅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合同、评估报告、照片等证据,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本案中爆裂的水管在进户表前,应属于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管理,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由于管理不当,对造成的损失应由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杨光不承担责任。关于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四楼、五楼未交纳物业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未交物业费,不是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故对物业公司此项辩解不予支持。刘傲的合理损失为刘傲家因漏水造成的补偿价值11778元,刘傲家在五楼,属于漏水最严重的,因此出去租房居住也属于合理损失,但租房的时间应有合理限度,刘傲应尽快维修以免损失扩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给付租房费用2000元,超出部��不予支持。刘铁峰家因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为5666元,刘广军虽未交纳评估费,但确因漏水造成了损失,故酌情认定损失为18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傲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1778元;二、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傲评估费2500元;三、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傲租房费用2000元;四、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铁峰因漏水造成的损失5666元;五、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铁峰评估费2500元;六、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广军因漏水造成的损失1800元;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刘广军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傲的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原告负担2364元,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66元,原告刘铁峰的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刘铁峰负担318元,被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42元。宣判后,上诉人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杨光家中水管爆裂的事实没有任何过错,杨光作为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以供水条例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刘铁峰、刘广军、刘傲、杨光则服从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杨光家中水管爆裂的事实没有任何过错,杨光作为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以供水条例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因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对自来水管线进户总水门至居民计量水表前的设施具有维修义务,上诉人因其管理不当,导致水管爆裂,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上诉人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长史明箭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郭 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