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兴斌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斌,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林兴斌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斌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兴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兴斌提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斌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林兴斌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