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洪亮诉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李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洪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秋生,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洪亮与被告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