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洪亮诉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李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洪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秋生,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李洪亮与被告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