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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先明、叶超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先明,叶超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047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先明,男,成年人。被告:叶超美,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先明、叶超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先明、叶超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江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