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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泉南西大街24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法定代表人谢芳,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丘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属借贷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内丘县工业区(北园)应由内丘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在邢台市×××西区辖区,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邢台三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