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被告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韩某某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健辉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