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兰州利源维克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有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友涛,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兰州利源维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鸿,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兰州光大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利源维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称其已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将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邮寄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文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景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