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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8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854-2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乔某,男,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某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力代理审判员  王九洲人民陪审员  王国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