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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建梅与被告赖建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江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建阳市人,务工,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灿煌,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务工,住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童宝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灿煌、被告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7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导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8月份,被告去广州,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诉请: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赖某某辩称,原告江某某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不是经人介绍而是自己认识的,婚前双方相互了解。2012年8月份被告是去广州打工,期间原告还去游玩一趟,2013年春节后被告即回建阳找工作与家人在一起,至今都没有分居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于2006年(当年原告22岁)在泉州打工时相认识,2008年7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1月12日生育女孩赖某甲。2012年8月份,被告赖某某去广州打工,原告仍留在建阳市工作,期间原告江某某去广州市游玩一趟。2013年春节后,被告赖某某即回建阳市找工作,居住在岳父母家。现原告江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从2012年8月份分居至今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此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庭审中,被告赖某某提供赖某甲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赖某甲的身份信息。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实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供的赖某甲社会保障卡各一份(均为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七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赖某某与原告江某某暂时分居前往广州是为了工作,且时间较短,并非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夫妻分居。原告主张自2012年8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口角,家庭内部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增进交流、勇于排除外来因素的困扰,多给对方一点包容与关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童宝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尤珮灿附: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