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拯华蔡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