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大龙花园别墅14栋4楼。法定代表人崔钦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6号海南金银岛大酒店1235房。法定代表人张泰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6号海南金银岛大酒店1235房。法定代表人张泰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6号海南金银岛大酒店1235房。法定代表人张泰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625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顺公司)、海南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鸿公司)、海南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顺公司名下的海口市国用(2015)第0049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9907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347.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南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名下;2、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鸿公司名下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429.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3、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保发公司名下海口国用(2015)第0049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551.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4、三被执行人应将在前述四宗土地上共同开发的兰馨花园房地产项目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5、负担本案的执行费1792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顺公司名下的海口市国用(2015)第0049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9907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347.0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运鸿公司名下海口市国用(2015)第005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429.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三、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保发公司名下海口国用(2015)第0049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6551.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四、将被执行人运顺公司、运鸿公司、保发公司在上述四宗土地上共同开发的兰馨花园房地产项目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亿城公司名下;五、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项目过户应缴纳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及三被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镜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