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席成芳、王彦与鲁丽南、鲁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成芳,王彦,鲁丽南,鲁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310号原告:席成芳,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彦(曾用名:王艳),女,满族,住址同原告席成芳。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丽南(曾用名:鲁丽楠),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鲁莉丹(曾用名:鲁丽丹),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席成芳、王彦诉被告鲁丽南、鲁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成芳、王彦的委托代理人黄耀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丽南、鲁莉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姊妹关系,2013年10月1日,二被告向我们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并于当日给我们出具借据一张。此款到期后,经我们多次催要,但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我们借款9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鲁丽南、鲁莉丹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鲁丽南、鲁莉丹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席成芳、王彦借款9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此款被告鲁丽南、鲁莉丹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朝阳村村委会证明2份、户籍信息1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丽南、鲁莉丹向原告席成芳、王彦借款9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鲁丽南、鲁莉丹借款的事实,此款到期后被告鲁丽南、鲁莉丹至今未还,故原告席成芳、王彦要求被告鲁丽南、鲁莉丹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鲁丽南、鲁莉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丽南、鲁莉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席成芳、王彦借款9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