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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贾继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贾继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郭亚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贾继主,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与被告贾继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郭亚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被告贾继主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沃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