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贾继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贾继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郭亚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贾继主,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与被告贾继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郭亚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0元,由被告贾继主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沃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