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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其凤与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待遇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凤,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陈某凤,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xx市xx镇人民x路。身份证号:46000319630402xxxx。委托代理人黎某石,儋州市和盛法律事务所主任。被告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x镇老xx大院内。委托代理人符某福,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凤诉被告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其凤负担5元,余款5元退回给原告陈其凤。?yb1w44oykzxhwf1i3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蔡玉谷人民陪审员  曾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符雅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印制(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