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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郝××。被告杨××。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边永泽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