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郝××。被告杨××。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边永泽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