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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执民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伯康、黄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1020-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伯康。被执行人:黄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执民字第10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伯康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红丰新村2-1幢503室房产,2015年7月24日,管国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塘口村下曹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3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伯康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红丰新村2-1幢503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010150049,湖土国用(1998)第003-149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管国强(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镇塘口村下曹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管国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管国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管国强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