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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庆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庆春,刘训芬,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孟刚,张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李庆春,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刘训芬,女,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李庆春,经理。被执行人孟刚,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张径伟,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庆春、刘训芬、莱芜市银河物资有限公司、孟刚、张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除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