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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柯兴土、王宝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柯兴土,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宝珠,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柯兴土、王宝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柯兴土、王宝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兴土、王宝珠所有的银行存款504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