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进平与李宜军、郭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平,李宜军,郭翠萍,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雷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李进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宜军,经商。被告郭翠萍,经商。被告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三组(木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147650-1。法定代表人李宜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克江、许刚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克斌,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平与被告李宜军、郭翠萍、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雷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进平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郭翠萍、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雷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宜军、郭翠萍、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雷克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平撤回对被告李宜军、郭翠萍、宜昌欣兴广大饲料有限公司、雷克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李进平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