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白勇与程利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勇,程利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197号原告白勇,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程利君,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勇与被告程利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勇负担。审判员 李家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宋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