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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严飞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11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飞强,农民。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飞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永、被告人严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飞强翻墙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环南花园小区,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轿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1500元、裤子等物。2-3、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严飞强翻墙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上大路31号被害人沈某甲住处,窃得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三天后,被告人严飞强又采用上述手段进入被害人沈某甲住处,窃得海尔曼斯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5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严飞强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鲁东村精诚汽车修理店附近,采用推车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爱玛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71元。5、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严飞强翻墙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南村上大路被害人单某住处,窃得雅马哈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642元。6、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严飞强开门进入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环南路37号被害人沈某乙住处,窃得美的电磁炉1只,价值人民币119元。综上,被告人严飞强共盗窃6次,窃得财物能估价的合计价值人民币3232元。2015年4月18日晚,被告人严飞强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地E家网吧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上述海尔曼斯自行车1辆、爱玛电动车1辆、雅马哈电动车1辆、美的电磁炉1只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张某乙、单某、沈某乙的陈述,失窃物品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赃物照片,现场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严飞强的前科情况,由本院(2014)绍越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飞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严飞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多次盗窃,且部分系夜间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飞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