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红娟,系原告高某工友。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滦南县久旺纺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秉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