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终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代显柱与张佰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显柱,张佰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显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佰忠。上诉人代显柱因与被上诉人张佰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8月5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代显柱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由上诉人代显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