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代显柱与张佰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显柱,张佰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显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佰忠。上诉人代显柱因与被上诉人张佰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8月5日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代显柱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由上诉人代显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郑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