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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9日14时开庭审理。2015年8月11日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靳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