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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明权与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明权。申请执行人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澜开发区中心区345.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文国用(2003)W0302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坤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