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8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作鹏与吴宪宏、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作鹏,吴宪宏,金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75-3号原告洪作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宪宏。被告金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作鹏与被告吴宪宏、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吴宪宏、金建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现原告洪作鹏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宪宏、金建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