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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苏春微与李绍同、易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微,李绍同,易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09号原告:苏春微。被告:李绍同。被告:易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微与被告李绍同、易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春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915元,减半收取34457.5元,由苏春微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