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苏春微与李绍同、易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微,李绍同,易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909号原告:苏春微。被告:李绍同。被告:易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微与被告李绍同、易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春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915元,减半收取34457.5元,由苏春微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