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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凌家落、凌传贤与王成、王庆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家落,凌传贤,王成,王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凌家落,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凌传贤,男,1934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成,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庆春,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在中国银行定远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