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丁艺与肖国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丁艺,肖国东,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钟丁艺,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罗辉荣,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肖国东,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负责人:钟德尧,该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叶军,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号。负责人:冯海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安,公司职员。原告钟丁艺诉被告肖国东、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以下简称五0七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丁艺的委托代理人罗辉荣、五0七车队的委托代理人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国东、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丁艺诉称:2015年1月22日13时10分,被告肖国东驾驶粤GU32**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廉江开往湛江方向行驶,行至S287线市府加油站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缪永庆驾驶直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缪永庆、原告钟丁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到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了92天,共用了医疗费9228元。该案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并于2015年2月5日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国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缪永庆及原告钟丁艺无责任,在该事故中共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9228元。2.误工费12682.02元(按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0元/年×计至评残之日止142天为计)。3.护理费14720元(按80元/天×住院92天为计);4.伙食补助费9200元(按100元/天×92天为计);5.营养费2760元(按30元/天×住院92天为计);6.交通费600元;7.法医鉴定费2060元;8.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按201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0元/年×赔偿20年×十级伤残为计);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121447.42元。鉴于被告的粤GU32**号大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原告的全部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肖国东、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负责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都未获解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21447.4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除证据5无原件核对,其他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年龄、家庭成员情况、关系。2、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的医疗费、住院情况、护理人员人数、伤情、用药情况。3、司法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鉴定费用、残疾的等级。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事故各方应承担责任。5、被告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单,证明被告的驾驶员情况、车辆情况及购买保险情况。被告肖国东没有答辩。被告肖国东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五0七车队辩称:1、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认定;2、车辆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五0七车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一、关于肇事车辆粤GU32**号车投保情况的说明。肇事车辆粤GU32**号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道路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为40万元。本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所承保的肇事车辆粤GU32**号车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钟丁艺合理赔偿的部分,答辩人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二、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分担问题的意见。本次事故发生后,廉江交警大队已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驾驶人肖国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予以承认。如有无证驾驶等免责事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确认答辩人向驾驶人肖国东的追偿权利。三、对于被答辩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存在不实,现就具体的各项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医疗费有异议。医疗费应结合医疗发票、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资料予以确认,答辩人在核对原件后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医疗费用共计9219.5元,其请求多出的8.5元与医疗费用无关,答辩人不予赔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查明并依法进行处理。2、误工费有异议。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其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应该按照其户籍情况计算,计算至评残前一天,被答辩人请求的142天于法无据,应该计算135天。3、护理费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判例,护理费应该按照湛江地区护工工资标准80元/天进行计算,以一人为限,以住院天数(91天)为限,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4、伙食补助费有异议。应该按照住院天数(91天)计算,根据湛江地区标准计算。5、营养费以住院天数为限,按照湛江地区标准30元/天计算。6、交通费被答辩人并未提供任何票据,并且无法证明关联性,请求法院酌情处理。7、残疾赔偿金按照真实户籍性质,综合其伤残系数,计算20年。8、精神抚慰金不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四)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综合考虑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保险条款一份、保险报案记录二份。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五0七车队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证据意见为: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意见为:由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13时10分,被告肖国东驾驶粤GU32**号大型普通客车(原告钟丁艺为车上乘客)从廉江开往湛江方向行驶,13时10分,行至S287线市府加油站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缪永庆驾驶直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缪永庆及原告钟丁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5日,廉江市交警大队作出[2015]第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国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缪永庆及原告钟丁艺均无责任。被告肖国东是被告五0七车队的雇员,其驾驶的粤GU32**号客车所有人是被告五0七车队,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购买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4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至2015年4月23日出院共91天,用去医疗费9219.5元。廉江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住院期间2人护理、需加强营养。经廉江市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鉴定意见,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用去司法鉴定费2060元。另查明,原告为非农业性质户口。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15]第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肖国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9219.5元。依照《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医疗费为9219.5元。原告另请求的8.5元是复印资料的费用,并不是治疗费,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不予支持。2、护理费14560元。依照《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共住院91天,护理费按当地标准80元/天计算,为80元/天×91天×2人=145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100元/天计算91天,100元×91天=9100元。4、营养费273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请求营养费30元/天恰当,予以支持,营养费为30元/天×91天=2730元。5、交通费50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交通费,但该项费用确实实际发生,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6、残疾赔偿金65197.4元。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残系数为10%,计赔20年,根据《广东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计赔20年,为32598.7元/年×20年×10%=65197.4元。7、误工费12682.02元。依照《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6年6月12日,计至定残前一日)142天,按“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年计赔,为32598.7元/年÷365天×142天=12682.23元,按原告请求的12682.02元计算。8、鉴定费2060元。原告因伤残鉴定用去2060元。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其所得的残疾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所受的伤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有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综上,原告以上损失合计121048.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先由对方肇事车辆即缪永庆方先在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内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共计121048.92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92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营养费2730元,合计21049.5元,因缪永庆无责,其应对原告的医疗限额的损失承担1000元。原告的损失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1456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元、误工费1268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7939.42元,由被告缪永庆承担11000元(缪永庆无责,不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并未起诉请求缪永庆赔偿,本案对缪永庆应承担部分的赔偿不作处理。原告余下的损失为109048.9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鉴定费2060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司法鉴定费,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司法鉴定费部分的损失为101988.92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鉴定费2060元,本应由被告肖国东承担,因肖国东是被告五0七车队的雇员,发生事故是其职务行为引起,故被告肖国东应承担的赔偿及案件受理费均应由被告五0七车队承担。综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101988.92元,被告五0七车队应赔偿原告70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人民币7060元给原告钟丁艺。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人民币101988.92元给原告钟丁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钟丁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负担1240元,原告钟丁艺负担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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