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立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来良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来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来良。上诉人贾来良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5)君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上诉人贾来良诉请的纠纷,是因2002年君山区全面进行企业改制而引起的,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该次改制是由君山区区委、区政府主导的,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贾来良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