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立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丽萍,孙复生,宋晶晶,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丽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复生。原审被告宋晶晶。原审被告王晓峰。上诉人潘丽萍因与被上诉人孙复生及原审被告宋晶晶、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潘丽萍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2012年上半年就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居住,但一审裁定未经调查就认定上诉人自2010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太原市迎泽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复生辩称,上诉人一直在太原市迎泽区桃南66号华府小区4单元10层2号房居住。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迎泽区老军营街道办事处桃园南路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上诉人从2010年至今居住于该社区桃南66号华府小区4单元10层2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