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贸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贸源科技有限公司,唐建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1号原告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庆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英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深圳市广贸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峰。委托代理人侯德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文,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且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英唐数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霞(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