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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桂阳与卢天来、林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阳,卢天来,林色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175号原告卢桂阳,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洋中巷**号。被告卢天来,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色玉,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桂阳与被告卢天来、林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卢桂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桂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桂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