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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蔡兴叶与赵冉冉、赵全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48号原告蔡兴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培旺。被告赵冉冉。被告赵全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蔡兴叶诉被告赵冉冉、赵全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兴叶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蔡兴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叶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蔡兴叶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