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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第三人朱敦来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朱敦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035号原告:陈明华,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负责人:李勇,经理。第三人:朱敦来,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明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第三人朱敦来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明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敦来不同意调解,陈明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