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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世生于史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生,史汉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于世生,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史汉亭,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世生与被告史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世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世生撤回对被告史汉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