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于世生于史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生,史汉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于世生,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史汉亭,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世生与被告史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世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世生撤回对被告史汉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