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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薛中宝与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47-1号申请执行人薛中宝。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标。申请执行人薛中宝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薛中宝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8980元、案件受理费3935元、执行费393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薛中宝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案款5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同时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宁国寺路77号的工业房地产【厂房一的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厂房二的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初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2014)第0020003号】,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18120元、案件受理费3935元、执行费3935元。本院将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薛中宝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4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薛中宝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