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6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丽玲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26号罪犯郑丽玲,女,1998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丽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丽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丽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丽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丽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丽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丽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