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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二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新革,陈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革,陈德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二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革,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诉人张新革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新革未预交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