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顾海兵,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培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