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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雷与张晶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850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被执行人张晶,女。申请执行人陈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商)初字第1833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晶给付欠款94148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雷申请执行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陈雷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晶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