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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伟、刘梅、刘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郭建伟,刘梅,刘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823453-0,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01758,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园区汽车大世界1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金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男,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高中文化,海原县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郭建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梅,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媛,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伟、刘梅、刘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伟、刘梅、刘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