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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祖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567号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新街40号3单元9-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241-4。法定代表人王复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学礼,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李祖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祖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川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