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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哺,曹利,曹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住所地: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曹利,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曹敏,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新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