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哺,曹利,曹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刚,总经理。住所地:封丘县起重大道西段。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哺,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曹利,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曹敏,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哺、曹利、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新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