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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邓钊与杨长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钊,杨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邓钊。被执行人杨长勇。申请执行人邓钊与被执行人杨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长勇应履行的义务为:向邓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杨长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5)丹执字第78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长勇于2015年1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共计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邓钊,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杨长勇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完毕。欠款支付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同时结清,本案执行费2980元杨长勇自愿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不需本院继续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杨长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黎林波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