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一非与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一非,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208号原告宋一非,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一非诉被告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一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一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原告宋一非负担,余额344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