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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孙宝岩与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红丽、王焕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岩,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红丽,王焕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孙宝岩,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李贵发,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红丽,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刘红丽,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王焕章,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岩诉被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红丽、王焕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诉前保全费1000.00元,合计36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从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衣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