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马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成德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阳,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靳曰才,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00.00元,由原告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文负担。审 判 长 经明健审 判 员 苏洪财人民陪审员 焦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