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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俊诉被告张洪臣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俊,张洪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张洪俊,男,1942年7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臣,男,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俊诉被告张洪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俊撤回起诉。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10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