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常文举、孙桂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常文举,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杨楼四队2-23,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706190011。被告:孙桂侠(系常文举配偶),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803260042。被告:刘百哲(系常文举联保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赵萍(系刘百哲配偶),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文建(系常文举联保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邵陈楼073,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905201537。被告:徐大环(系周文建配偶),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002161524。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常文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0×××72上存款26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丹 搜索“”